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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鹏
先睹为快6月2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年度调整。
自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元;下限不得低于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元;清徐县元;阳曲县元;娄烦县元)。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新规,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范围之间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标准。
各缴存单位应在办理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年7月1日至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如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各缴存单位在申报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据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链接——4月1日起太原市公积金大调整
4月1日起,个人购房最高贷款额度将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同时,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此次调整,对于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实行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认定依据为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三套住房。
另外,新政实施后,提取额度也开始收紧。
调整后,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之前,提取申请人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日当月或者上月该笔购房贷款的余额,以贷款机构(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凭证为准。
此外,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本人及配偶不能再申请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选择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编辑:武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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