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人注意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将被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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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FM太原交通广播)

0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12月30日起施行。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贷款等资金将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有关部门对资金支取等实施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细则》,将被采取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停止商品房销售等措施。

实施《细则》是为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解除购房合同的,向购房人退回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实行全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

预售人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按规定网签,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等情形的,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项目销售,暂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02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2月30日起,太原市将实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采取“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名单。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

该《办法》明确,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连续欠缴两月(含)以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该中心督促或责令缴存,逾期拒不办理的;缴存职工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关联单位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或是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仍不及时改正的等以上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失信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的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异议期限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为了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但是,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最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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