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万余元

近日,临清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聊城市天*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1万元。其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临清男子陈*鹏,系聊城市天*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12月26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年1月15日,临清检察院以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天*公司成立于年2月15日,核准经营范围为畜禽养殖、销售;农作物、林木种植、销售,租赁临清市潘庄镇英西村村东土地从事肉牛养殖,法定代表人为陈*鹏。因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资金,陈*鹏未经中国银监会许可,通过举行招商会、参观养牛基地,在河北省隆化县、山西省大同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之后,与投资人签订肉牛养殖(代养)合作协议书,承诺给予投资人投资额35-40%的年收益分红,在投资人投资45天后按月将收益分红存入投资人账户,且投资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以此吸引社会上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

自年4月至年5月间,共计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共计人笔,金额为元。至案发时,除支付收益分红元外,共造成元不能归还。

年8月26日,陈*鹏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1、陈*鹏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陈*鹏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3月21日被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年1月9日至2年1月8日。

临清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以高分红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鹏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鹏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临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撤销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晋刑初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陈*鹏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陈*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三、对被告人陈*鹏的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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